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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創系F111儲藏室使用與管理辦法 於即日起試行

 

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

F111儲藏室使用與管理辦法

最新修訂日期:民國106年07月12日

一、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F111儲藏室(以下簡稱F111或本室)使用與管理,使其空間使用合理化及效率化,並維護場所與設備之安全及正常使用,特訂定「F111文創系儲藏室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二、F111由本系系辦公室行政人員及指派之管理者管理。

三、F111僅作為本系物品存放使用,不得任意變更於其他用途。

四、F111內放置有不可任意移動之緊急連絡設備,禁止上鎖,請勿放置貴重物品,本系不負保管責任。

五、F111不得放置非法及易燃物品、爆裂品、違禁品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之危險物品等,於F111長期存放之物品,應列清單並做定期檢查。

六、除本系系隊球具外,其他物品務必貼上標籤(標籤請洽系辦),未貼標籤物件即視為違規,若發現違規物品則公告於本系系辦及Facebook「國北文創聯絡網」,公告日起算三天後由系辦處置。

七、使用者請自行將標籤黏貼牢固於明顯處,若標籤脫落者,亦視為違規物品依本辦法第六條處置。

八、物品放置期限最長為一學期,需放置超過一學期或於寒暑假期間放置物品者須向系辦申請,經登記並黏貼標籤後方可放置(登記表及標籤請洽系辦)。

九、逾期未將物品取回者,逾期一日罰款新台幣伍拾元整,自逾期日起算七日後視為廢棄物品處理,並禁止借用本室直至下學期開學後方可借用。

十、於本室內存放之物品請裝箱或裝袋,並整齊放置於櫃內,放置於地板上物品切勿超過黃色標示線,以保持本室室內走動空間;禁止於本室門外或其鄰近走道空間放置任何物品,以免影響安全,若經巡查發現本條違規物品,直接視為廢棄物品由系辦處置。

十一、寒暑期放置物品規定:依本校行事曆,統一於開學日後兩周內取回,逾期違規物品依本辦法第九條處置。

十二、本辦法於即日起至106學年度第1學期試行,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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