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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創系經管教室管理辦法 於即日起試行

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

經管教室使用及管理辦法

最新修訂日期:民國106年07月12日

一、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經管教室使用與管理,使其空間使用合理化及效率化,並維護場所與設備之安全及正常使用,特訂定「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        經管教室使用及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二、本辦法所指之經管教室包含本校視聽館F101、F105、F106、行政大樓A04~A11;F111為儲藏室,另訂定管理辦法管理之。

三、本系經管教室由系辦公室行政人員及指派之教學助理共同管理。

本系經管教室管理與使用登記說明如下 :

(一)行政大樓A04~A11以本系教學課程、系上會議及研究生口試為優先使用,其他用途依管理辦法向管理者申請。

(二)視聽館F101(含教室內所有設備)及F106雷切機設備依管理辦法第五及第六條管理。

(三)除視聽館F101(含教室內所有設備)及F106雷切機設備外,其他教室、設備由本系系辦負責管理及登記出借等相關事宜,欲借用空間者請先至本系網站行事曆,查詢該教室借用登記狀況,確認欲借用時段尚無登記後於系網下載印製或至系辦索取申請表,填具相關資料及申請事由後交由系辦審核,待系辦回覆核可並將預約時段登記至線上行事曆後,始完成登記,可於使用時段前至系辦借用鑰匙。

(四)申請表需列出該申請事由之所有使用者姓名,其中任一申請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規定,同張申請表之其他使用者同負違規責任。

(五)借用教室至少應於前1日依規定辦妥借用手續;若有其他特殊理由需臨時借用,則最晚應於借用日17:30前完成借用手續。

視聽館F101空間及設備之管理與使用登記說明如下 :

(一)F101實驗室空間及全部設備之使用,皆由本系指派之教學助理負責共同管理、登記及出借等相關事宜。

(二)預約借用方法詳見公布於教室門口之使用規範,可先至本系網站之行事曆「視聽館F101實驗室借用登記狀況」查詢,確認欲借用時段尚無登記後,統一以電子郵件向教學助理遞件申請。待管理者或教學助理回覆核可,且將預約時段登記至線上行事曆後,始完成登記;鑰匙領取請洽教學助理,本系辦公室不予以提供。

(三)電子刺繡機於學期期間提供「使用教學」時段(公告於教室門口),由機台教學助理提供教學操作,每一位使用者需申請二次使用教學時段學習操作,日後方可登記其他時段自行使用。

(四)所有申請都需經教學助理核可,發生以下情況之使用者依本辦法第七條第八項規定處理:

(1)預約申請後因事需改期或取消,未於預約日期二日前來信告知。

(2)經本系巡查發現違反第七條使用規範者。

 (五) F101實驗室因空間狹小不得放置任何個人物品,每月定期清掃日將直接全部清除;布料及特殊顏色之線材則請自備,若有教室相關問題、機台損壞或操作問題請立即回報教學助理。

視聽館F106雷切機設備管理與使用登記說明如下 :

(一)F106雷切機設備因危險性,獨立由本系指派之教學助理負責管理、登記及出借等相關事宜。

(二)預約借用方法詳見公布於教室門口之使用規範,可先至本系網站之行事曆「視聽館F106模型企劃教室借用登記狀況」查詢,確認欲借用時段尚無登記後,統一以電子郵件向教學助理遞件申請。待管理者或教學助理回覆核可,且將預約時段登記至線上行事曆後,始完成登記,機台變電箱鑰匙領取請洽教學助理,本系辦公室不予以提供。

(三)雷切機於學期期間提供「使用教學」時段(公告於教室門口),由機台教學助理提供教學操作,每一位使用者需申請二次使用教學時段學習操作,日後方可登記其他時段自行使用。

(四)所有申請都需經教學助理核可,發生以下情況之使用者依本辦法第七條第八項規定處理:

(1)預約申請後因事需改期或取消,未於預約日期二日前來信告知。

(2)經本系巡查發現違反第七條使用規範者。

 (五)裁切材料請自備,並請務必愛惜使用機台及相關設備,若有機台損壞或操作問題請立即回報教學助理。

七、本系經管教室及設備使用規範如下,適用本辦法中所有教室及設備:

(一)所有教室及設備使用登記以線上行事曆之「借用登記狀況」為準。

(網址:https://ccim.ntue.edu.tw/calendar)

(二)所有教室皆不得於使用登記時段以外放置個人物品,若需放置課務相關作品或物件,請於系辦索取標籤並登記,相關規定比照F111管理辦法,以上物件本系皆不負保管責任。

(三)所有教室皆不得作為個人空間使用,使用期間嚴禁上鎖。

(四)所有教室皆嚴禁使用電熱器具、瓦斯炊具烹煮食物,應做靜態之活動,不得舉辦慶生或團體遊戲等活動。

(五)請愛惜教室環境及設備,離開教室時務必關閉門窗、冷氣及使用設備,將使用物件歸位,勿留下個人物品及垃圾;教室設備若有使用不當致造成損壞,應負責修復或照時價賠償。

(六)借用之教室鑰匙最晚須於借用日隔日(系辦工作日)歸還。

(七)未辦理借用或未完成借用手續,不得私自使用教室;借用教室需遵守借用時間,以免影響正常上課或他人使用權益。

(八)違反本辦法規定及使用規範者列入違規名單,於違規日起算30日內不得登記借用本系所有經管教室及設備。

(九)借用空間或設備後,若於使用前發現有前述違規事項,請立即向系辦或管理者反應,若未即時反應,則以系辦發現違規時間點之登記使用者為準。

八、本辦法於即日起至106學年度第1學期試行,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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